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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今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

  本报北京6月30日讯 记者王斗斗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动物致人损害,这些侵权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正在逐年增多。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万件,2008年高达99.2万件。

  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集大成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内容与每个公民利益息息相关。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网络上不时爆出的“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造成的伤害,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仅包括网络侵权责任,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为保证人民法院统一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轮训一遍。

  案例:

  2007年12月14日晚,段某驾车行至黄陂某路段时,将雷某等3人撞倒,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雷某的家属将段某等告上法庭,索赔27万元。家属认为雷某长期在城镇居住并做生意,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并向法庭提供了雷某的两本暂住证。法院发现这两本证均有瑕疵,其家属也未能提供受害人生前做生意的有关证照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据,认为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

  2007年,我省(湖北)农村居民的年收入与城镇居民相差6000多元;按照赔偿20年计算,依照“农村标准”,雷某家属将“损失”近13万元。

  同一起车祸导致数人死亡而赔偿的数额不一样,这样的结果曾饱受舆论诟病。以前这样判虽有法律依据,但客观上造成了生命价值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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